问题分析:

实际操作中,存在债权人未将起诉权等保障债权实现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如债权人在转让时未将从权利与主权利一同转让,那么当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问题等情况时,保理商若无追索权,其权利实现将无法保证或者债权人未将起诉权转让给保理商,那么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时,鉴于保理商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那么就需要通过债权人来起诉。不仅操作复杂,浪费成本,而且存在卖方与买方互相串通恶意损害保理商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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