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 第18条款解读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 商业发票:
i. 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ii. 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iii. 必须将发票币别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
iv. 无须签字。
b.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倘若有关银行已兑付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 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 ,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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