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UCP600 » A18条款学习笔记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 商业发票:
i. 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ii. 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iii. 必须将发票币别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
iv. 无须签字。

b.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倘若有关银行已兑付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 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 ,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注意事项:
1.本学习笔记仅用于本博客的交流学习,相关学习笔记均为本站整理资料。
2.欢迎读者交流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WWW.国际结算.COM”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
3.欢迎在博客下端评论、提出学习见解,本博客将尽快回复,对好的意见进行收录整理!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