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贸易-交易附言指导
2.服务贸易-交易附言指导
3.初次收入-交易附言指导
4.二次收入-交易附言指导
5.资本项目-交易附言指导
6.直接投资-交易附言指导
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附言指导
8.其他投资-交易附言指导

涉外收支编码与交易附言分类(2014年版)导航


注意的问题

1.本指导目录仅列示了经常发生或总局已明确的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对不常见或交易性质复杂的交易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分类与标准(2014版)》准确、详细地描述交易性质。

2.《海关统计条例》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以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即超过限额须申报的旅游者购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因此,列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际进出境即一线关境,即跨越我国的经济领土;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对境内区内和境内区外间的货物进出口即二线关境,是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流动,有关货物并未实际进出境,故不列入货物贸易统计,海关进行单项统计。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买卖除122010(离岸转手买卖),交易附言应视情况加注“未报关”、“不出境”、“未纳入海关统计”等字样;提单转卖业务按总局答疑第一期原则申报,因情况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不再具体要求。

3.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应根据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身份(持有国外绿卡的为非居民),不再区分一年以上和一年以下。

4.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交易附言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交易附言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5.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除另有规定外,统一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涉外收入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对外支出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6.预收/预付货款无论金额大小,“收/付款性质”都要选择“预收/付货款”;同时,交易附言应加注“预收”或“预付”字样。

7.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应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交易附言应填写该笔涉外收/付款对应的原涉外付/收款的申报号码,并加注“退”字样。

8.保税货物,应勾选是否保税参数;同时交易附言在货物名称前加注“保税”字样。
9.交易附言2包含两种以上交易性质的,建议用“含”标注;代垫款项下,交易附言应加注“代垫”字样。

10.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详细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删除不应申报的数据,须详细注明删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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