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这是债务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所产生的一种抗辩,而该条则更往前了一步,亦即不与基础交易合同相关,只要存在该条所对规定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银行的保理业务即面临风险。

但是可以抵销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否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实践上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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