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后,通知买方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债权已转让、买方应向保理商付款,据此产生买方直接向保理商付款的法律效力。但最终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有可能买方并未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有时属于信用风险有时属于买方丧失履行能力,有时还有其它原因,例如:应收账款发生了商业纠纷、应收账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等。

为防范该类风险,如果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保理商应在保理合同中设计反转让条款,确保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回给卖方,由卖方对保理商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并同时和卖方约定:只有当卖方将反转让款以及其它应付款项全部支付给保理商时,反转让才生效;反转让生效之前,保理商仍然享有已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从属的一切权利,保理商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卖方按反转让条款约定对保理商履行付款义务。保理商通过在商业保理合同中对反转让条款的设计,最大限度的确保收回保理融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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