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 3 月 24 日,孟加拉国政府宣布
塔卡(TAKA)为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货币。
孟加拉国公民、外国人与法人企业均不必先
征求孟加拉国央行的同意,通过法定银行或
经销商进行货币的有关交易,包括:
(1)在孟加拉国投资运营的外国公司将
利润汇回投资者本国;
(2)向非孟加拉国公民发行在孟加拉国
设立企业的股票;
(3)向非孟加拉国公民分发在孟加拉国
设立企业的红利;
(4)非孟加拉国公民 / 企业通过证券交
易所购买股票和有价证券方式的证券资产
投资;
(5)非孟加拉国公民通过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券资产投资所获红利汇回本国;
(6)符合投资发展局规定或经投资发展
局同意,为私人投资的工业企业签署的卖方
信贷和其他外国贷款合同开具信用证;
(7)为偿付上述贷款所汇出的本金和
利息;
(8)符合投资发展局规定对外汇出的技
术转让费和专利费;
(9)在投资发展局认证的雇用合同付出
工资和奖金金额范围内,汇出存款;
(10)根据银行惯例为外国在孟加拉国企
业延长定期贷款期限
(11)按照正常的主顾关系和银行惯例延
长对外国控制或运营的企业发放的运营资金
贷款;
(12)通过合法经营商,外国在孟加拉国
投资企业从国外主体或其他渠道获取短期外
汇现款,无需支付利息。
鼓励出口的外汇政策
孟加拉国政府为鼓励出口所采取的外汇
政策:出口商的年外汇留存率为 FOB 价所得
的 40%;进口成分比例大的出口商品(如沥青、
成衣、电子产品),外汇留存率为 FOB 价所
得的 7.5%。服务业的外汇留存率为 5%;出口
商可将外汇额度储存在有外汇经营权的孟加
拉国银行开立的账户里。可开立的外汇帐户
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存在帐户
里的外汇可作商业用途,如出国商业考察、
参加交易会和研讨会、进口原材料、机械和
零件等。也可用作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处。
结算规定
孟加拉国法定货币为塔卡(BDT)。可与
美元、英镑、欧元、日元、加元等货币自由
兑换。2018 年,孟加拉国央行出台新政,允
许相关银行开设人民币结算账户与央行进行
结算。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