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英文全称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起草,并在国际商会2006年10月巴黎年会通过,新版本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是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广泛的国际商业惯例,包括了39个条款。

本部分将对UCP600进行逐条解读,点击下列目录可进相应规则及学习。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解释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 适用性、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 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 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 修改
第十一条 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 指定
第十三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 提单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