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 第17条款解读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 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
b. 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单据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
c. 除非单据另有显示,银行将接受单据作为正本单据如果该单据:
i. 表面看来由单据出具人手工书写、打字、穿孔签字或盖章;或
ii. 表面看来使用单据出具人的正本信笺;或
iii. 声明单据为正本,除非该项声明表面看来与所提示的单据不符。
d.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
e. 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 ,2020-01-28)
学习笔记:
1.涉及的ISBP745条款:A27,点击链接直达条款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注意事项:
1.本学习笔记仅用于本博客的交流学习,相关学习笔记均为本站整理资料。
2.欢迎读者交流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WWW.国际结算.COM”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
3.欢迎在博客下端评论、提出学习见解,本博客将尽快回复,对好的意见进行收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