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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b.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

c.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执释放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
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
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d.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受其约束,并就此对银行负补偿之责。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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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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