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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的学习笔记

条款-

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的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银行对技术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关于ICC的相关意见:

为避免疑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确认,按照实质解释,UCP600第35条应被解读为也适
用于指定银行或保兑行因以下原因无法按照跟单信用证的要求,以纸质形式传递或发送信件或
单据(统称为“单据”)的情况:
− 跟单信用证中指定的快递或邮政服务提供商不接受、收取或交付单据,或
− 在跟单信用证中未指定快递或邮政服务提供商的情况下,当指定银行或保兑行拟向保兑
行或开证行寄送单据时,没有快递或邮政服务提供商接受、收取或交付单据,
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指定银行或保兑行均已先行作出合理努力:(a)寻找接受或收取
单据并随后交付单据的快递或邮政服务提供商,以及(b)获得开证行的同意或指示,认可以
该方式交付单据。

引用:关于正确理解UCP 600第35条第一段的解释性文件(中国国际商会)


 

 

涉及案例:Document 470/TA.910rev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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