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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适用性、到期地点和交单地点  的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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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款
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对于被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资料引用-百度百科 ,2018-07-01)

条款解读
UCP600中提到:A credit must state the bank with which it is available or whether 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 nominated bank is also available with the issuing bank.

知识点:
1.信用证必须规定在哪家银行有效。
SWIFT MT700 中通过41场进行明确,例如

AVAILABLE WITH …BY…:41A
CHINA MERCHANTS BANK
BY NEGOTIATION
意为: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在招商银行(CHINA MERCHANTS BANK)议付有效。

2.“哪家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如上述例子),还可以是任何银行(ANY BANK)。
SWIFT MT700 中通过41场进行明确,例如

AVAILABLE WITH …BY…:41A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意为: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在任何银行(ANY BANK)议付有效。

3.对于被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
–该条款意味着,一旦受益人不向被指定银行交单,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信用证交单的适用地点和交单日和效期也随即转移。 例如,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A,而单据未直接交到议付行A,而是通过受益人或者非指定银行提交至开证行B,如果开证行B在效期和交单期内收到单据相符的单据,那么开证行B必须付款。(相关ICC意见 R150及CASE31)

4.实操业务中如何选择指定银行?
–指定银行的选择对受益人和开证人是各有利弊的。

指定银行为 任何银行–更利于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在任一银行进行交单。但是,对于申请人和开证人则可能存在更大的风险,受益人在交单期或者效期内进行相符,但是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可能产生了较大的延误缺无法因此拒付。甚至 ,受益人进行重复交单,在不同银行进行兑用,开证行可能面临多家银行同时索偿的纠纷。

指定银行为 某一银行–更利于申请人和开证银行,受益人必须在限定的银行交单,可以减少寄单延时和重复交单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开证行会指定通知行为指定银行。例如,在传真交单等业务中,为避免重复交单和无法判定交单行身份的风险,开证行会采用该种模式进行操作。

指定银行为 部分限制–实操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开证行希望尽可能避免传递单据的风险,但受益人可能没有开户等原因无法直接在要求的银行交单,那么可以考虑部分限制的方式。例如开证行为招商银行,对中国本国的银行都较为了解,在国内任何银行交单的风险可控。同时,受益人的开户行在中国境内也有合作的银行,那么可以设定为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 只要在效期和交单期内,单据可以中国任一银行进行交单。

该条款涉及案例:ICC意见 R150及CASE31

国际商会意见:R628, R719, R886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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