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UCP600 » A25条款学习笔记


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快递收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快递机构的名称,并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由该具名快递机构盖章或签字;并且
ii.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或类似词语。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b.如果要求显示快递费用付讫或预付,快递机构出具的表明快递费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支付的运输单据可以满足该项要求。

c.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盖章或签署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涉及的ISBP745条款:A10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注意事项:
1.本学习笔记仅用于本博客的交流学习,相关学习笔记均为本站整理资料。
2.欢迎读者交流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WWW.国际结算.COM”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
3.欢迎在博客下端评论、提出学习见解,本博客将尽快回复,对好的意见进行收录整理!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