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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 经证实的信用证或修改的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任何随后的邮寄证实书将被不予置理。
若该电讯文件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随后寄出的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能与与电讯文件相矛盾。
b. 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的开证行,才可以发出开立信用证或修改预先通知书。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承诺将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资料引用-百度百科 ,2020-01-27)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国际商会意见R742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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