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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向担保人交单应;
Ⅰ.在保函开立地点或保函中指明的其他地点,并且
Ⅱ.在保函失效当日或之前。
b.交单时单据必须完整,除非明确表职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在后一种情况下,全部单据应在保函失效当日或之前提交。
c.如果保函表明交单应采用电子形式,则保函中应指明交单的文件格式、信息提交的系统以及电子地址。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则单据的提交可采用能够验证的任何电子格式或者纸质形式。不能验证的电子单据视为未被提交。
d.如果保函表明交单应采用纸质形式并以特定方式交付,但并未明确排除使用其他交付方式,则交单人使用其他交付方式也应有效,只要所交单据在本条a款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被收到。
e.如果保函没有表明交单是采用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则应采用纸质形式交单。
f.每次交单都应指明其所对应的保函,例如标明担保人的保函编号。否则,第20条中规定的审单时间应自该事项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款规定不应导致保函的展期,也不对第15条a款或第15条b款关于任何单独提交的单据也要指明所对应的索赔书的要求构成限制。
g.除非保函另有约定,受益人或申请人出具的,或代表其出具的单据,包括任何索赔书及支持声明,使用的语言都应与该保函的语言一致。其他人出具的单据可使用任何语言。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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