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URDG758»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在本条中,“不可抗力”指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导致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与本规则有关的营业中断的情况。

b.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保函项下的交单或付款无法履行,在此期间保函失效,则:
Ⅰ.保函及反担保函均应自其本应失效之日起展期30个日历日,担保人在可行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指示方,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的反担保人,有关不可抗力及展期的情况,反担保人也应同样通知指示方;
Ⅱ.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交单但尚未审核的,第20条规定的审核时间的计算应予中止,直至担保人恢复营业:以及
Ⅲ.保函项下的相符索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尚未付款的,则不可抗力结束之后应予付款,即使该保函已经失效,在此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在不可抗力结束之后30个日历日之内在反担保函项下提交索赔,即使该反担保函已经失效。

c.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反担保函项下的交单或付款无法履行,在此期间反担保函失效,则:
Ⅰ.反担保函应自反担保人通知担保人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展期30个日历日。同时反担保人应将不可抗力及展期的情况通知指示方;
Ⅱ.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交单但尚未审核的,第20条规定的审核时间的计算应予中止,直至反担保人恢复营业:以及
Ⅲ.反担保函项下的相符索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尚未付款的,则不可抗力结束之后应予付款,即使该反担保函已经失效。

d.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任何展期、中止或付款均对指示方有约束力。

e.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对于不可抗力的后果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注意事项:
1.本学习笔记仅用于本博客的交流学习,相关学习笔记均为本站整理资料。
2.欢迎读者交流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WWW.国际结算.COM”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
3.欢迎在博客下端评论、提出学习见解,本博客将尽快回复,对好的意见进行收录整理!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