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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解释 的学习笔记

条款-

就本规则而言,
a.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视为不同的实体。
b.除非另有规定,保函包括反担保函以及保函和反担保函的任何修改书,担保人包括反担保人,受益人包括因反担保函开立而受益的一方。
c.关于提交一份或多份电子单据正本或副本的任何要求在提交一份电子单据时即为满足。
d.在表明任何期间的起始、结束或持续时,
Ⅰ.词语“从……开始(from)”、“至(to)”、“直至(until,till)”及“在……之间(between)”,包括所提及的日期;
Ⅱ.词语“在……之前(before)”以及“在……之后(after)”,不包括所提及的日期。
e.词语“在……之内(within)”用来描述某个具体日期或事件之后的一段期间时,不包括该日期或该事件的日期,但包括该期间的最后一日。
f.如用“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用来描述单据的出具人时,允许除受益人或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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