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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保函只有特别声明“可转让”方可转让,在此情况下,保函可以就转让时可用的全部金额多次转让。反担保函不可转让。

b.即使保函特别声明是可转让的,保函开立之后担保人没有义务必须执行转让保函的要求,除非是按担保人明确同意的范围和方式进行的转让。

c.可转让的保函是指可以根据现受益人(“转让人”)的请求而使担保人向新受益人(“受让人”)承担义务的保函。

d.下列规定适用于保函的转让:
Ⅰ.被转让的保函应包括截至转让之日,转让人与担保人已经达成一致的所有保函修改书:以及
Ⅱ.除了上述a款、b款和d款项下(1)节规定的条件之外,可转让保函只有在转让人向担保人提供了经签署的声明,表明受让人已经获得转让人在基础关系项下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被转让。
e.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应由转让人支付。
f.在被转让的保函项下,索赔书以及任何支持声明都应由受让人签署。除非保函另有约定,在其他任何单据上可以用受让人的名字和签字取代转让人的名字和签字。
g.无论保函是否声明其可转让,根据可适用法律的规定:
Ⅰ.受益人可以将其在保函项下可能有权或可能将要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让渡给他人:
Ⅱ.但是,除非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没有义务向被让渡人支付该款项。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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