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的由来

开证行和指定银行之间产生付款需求时,如果一方在对方设立账户:1.开证行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者,开证行审单相符,可以授权指定银行借记开证行的账户;2.指定银行在开证行设立账户者,当开证行审单相符时即可贷记指定银行账户。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要求开证行在每一家指定银行均开设账户是不现实的。例如当信用证项下的使用货币并不是受益人所在国的货币时,第三家银行的参与是为了便利用外国货币付款。推动付款的第三家银行,叫做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使用偿付行的过程称为银行间的偿付(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二、偿付业务的当事人:开证行、偿付行和索偿行

 1.开证行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并作出信用证项下偿付授权的银行。有责任偿付已承付或议付相符单据的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中指示指定银行(索偿行)从第三家银行(偿付行)获得偿付。开立偿付授权书给愿意付款给指定银行的第三家银行。

2.偿付行

偿付行是指按照开证行偿付授权的指示而提供偿付的银行。当索偿行按照信用证索偿时,开证行授权给偿付行借记开证行账户去承付索偿。若信用证中规定了偿付行,则索偿行应当首先向偿付行索偿。

3.索偿行

索偿行是指在信用证项下作出付款、延期付款承诺,承兑汇票或议付并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包括被授权代表指定银行提交索偿给偿付行的银行)


三、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两个前提条件是:

1.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了相符单据,即完成了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指令。

2.将单据转给开证行。指定银行完成了向开证行转送单据的行为,而不能理解为单据已送达开证行。


四、开证行何时偿付

1.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议付信用证下:
——开证行应在确认偿付前提条件满足时立即办理偿。

2.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包括远期议付信用证) 下:
——开证行的偿付应在延期付款承诺或已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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