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时,应当通知买方,否则,该转让对买方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可理解为:

第一,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时,应当由卖方通知或者卖方和保理商联合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的事实,否则将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债权转让对买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买方对保理商不负付款义务;

第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目的就是要让债务人明确了解相应债权已经由原始债权人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从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的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因此,通知内容必须明确传达具体的债权转让信息。个人认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定要明确以下内容:明确转让的是哪份基础合同项下、哪份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明确转让的金额,明确告知转让给谁(保理商)并告知转让合同已经生效,明确告知付款的时间和款项以及应当付至哪个账户(保理商账户),明确告知只有按照该转让通知的内容付款,才能免除买方的付款义务;

第三,如果卖方、买方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事先有约定,应依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方。如果没有约定,卖方、保理商可以采用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公证送达、三方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通知买方。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无论是当面送达、邮寄送达还是公证送达,无论是由卖方送达、保理商送达还是共同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必须是由卖方签字;其次,采用当面送达的方式,必须要由买方签字、盖章确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必须在快递封面上注明邮寄的是债权转让通知书且尽可能明确相关信息,确保买方收到该快递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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