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目录


条文内容: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解读——与民法典与相关法规对比

1.

对比:


推荐阅读:

注意事项:
1.本资料用于本博客的交流学习,非用于商业用途。
2.欢迎在本博客下端评论、提出学习见解,本博客将尽快回复,对好的意见进行收录整理!
3.更多资讯进入本博客或搜索  www.国际结算.com OR www.guojijiesua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专栏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