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背面条款。从性质分,一类为法定强制性条款,条款如有违背有关国家法规、国际公约,则无效。一类是任意性条款,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1.定义条款

例如:条款将“货方”(merchant)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首要条款

即管辖权条款。明确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纠纷时,在哪一国诉讼或仲裁。


3.责任期间

明确是适用海牙规则“钩至钩”,还是汉堡规则的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


4.免责条款

国际公约或各国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免责事项,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不影响承运人法定免责权利。海牙17海商12


5.索赔条款

包括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负有赔偿责任时,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知;诉讼时效等约定。


6.运费

预付运费应在起运时支付。如易腐、低值、动植物、仓面货等,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起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损害,运费仍应照付。


7.转运转船

如需要(非承运人责),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8.包装唛头

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因标志不清包装不良遭损,责任货方承担。


9.留置权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0.卸货交货

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1.错误申报

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


12.共同海损

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3.美国条款

美国港口货运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之抵触,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4.舱面货

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5.危险品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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