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货人栏填写内容,提单可分为:

1.指示提单   (TO ORDER B/L)

2.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3.不记名提单(BEARER / OPEN / BLANK B/L)


一、指示提单

1.收货人栏的填写:

TO ORDER (凭 SHIPPER 指示) 或

TO ORDER OF XXX  CO., LTD(凭记名指示XXX有限公司指示)

2.解析:

TO ORDER (凭 SHIPPER 指示),即空白指示背书: 背书不指定被背书人, SHIPPER或记名指示人招行签名背书后提货权主张或转让生效,任意持有人据此可主张或继续空白背书转让提单权利。

TO ORDER OF XXX  CO., LTD(凭记名指示XXX有限公司指示),即记名指示背书: 背书指定被背书人, SHIPPER或记名指示人签名后被记名人主张或转让提货权生效,被记名人据此可主张或继续记名或空白背书转让提单权利,但一旦空白背书,则再记名背书无效。


二、记名提单

1.收货人栏的填写:

具体填明某特定公司名称或特定自然人姓名的提单。

2.解析:

记名提单依法不能向第三方转让,目的港由被记名人持正本提单和自身身份证明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因其不能向第三方转让,是否必须凭正本放货,一直存在分歧。 美国、中南美部分国家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对未收货款以持有正本提单控货的托运人带来风险,托运人选择记名提单应当事先风险提示。

3.实务风险:

记名提单的无单放货,除了美国法定的承运人免责外,还存在于不少中南美国家, 因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例如巴西、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安哥拉、洪都拉斯、委内瑞拉、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等国家,都强制性规定货物到港,必须交由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控制,记名提单下货物因此失控。


三、不记名提单

1.收货人栏的填写:

无指示,无收货人,或仅填有BEARER一词。

2.解析:

此类不记名无指示提单无需背书即可为任意人合法持有,在目的港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此类提单由于风险太大,实务中很少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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