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理业务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问题
问题分析:
商务部419号文,规定了“三个禁止”:
- 禁止专门从事催帐业务;
- 禁止受托从事催帐业务;
- 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浦东新区的试点办法,则暂未放开“进口保理”和“应收账款催收”业务。
一方面,试点办法对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应该更加明确,商业保理企业则应坚持“合规第一、创新第二”,从他律走向自律;另一方,从落实非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目前未放开的业务必然放开,企业也应尽快做好客户渠道和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研究和储备,抢占战略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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