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URDG758»


第十条 保函或保函修改书的通知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保函可由通知方通知给受益人。无论是对保函直接进行通知,还是利用其他人(第二通知方)的服务进行通知,通知方都向受益人(以及适用情况下的第二通知方)表明,其确信保函的表面真实性,并且该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所收到的保函条款。

b.当第二通知方对保函进行通知时,应向受益人表明,其确信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该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所收到的保函条款。

c.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通知保函,不对受益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或义务。

d.如果一方被请求对保函或保函修改书进行通知但其不准备或无法进行通知时,则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送保函、保函修改书或通知的一方

e.如果一方被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并同意予以通知,但无法确信该保函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其应毫不延迟地就此通知向其发出该指示的一方。如果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仍然选择通知该保函,则其应通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方其无法确信该保函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f.担保人利用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的服务对保函进行通知,以及通知方利用第二通知方的服务对保函进行通知的,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经由同一人对该保函的任何修改书进行通知。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注意事项:
1.本学习笔记仅用于本博客的交流学习,相关学习笔记均为本站整理资料。
2.欢迎读者交流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WWW.国际结算.COM”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
3.欢迎在博客下端评论、提出学习见解,本博客将尽快回复,对好的意见进行收录整理!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