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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不相符索赔,不符点的放弃及通知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当担保人确定一项索赔不是相符索赔时,其可以拒绝该索赔,或者自行决定联系指示方,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的反担保人,放弃不符点。

b.当反担保人确定反担保函项下的一项索赔不是相符索赔时,可以拒绝该索赔,或者自行决定联系指示方,放弃不符点。

c.本条a款或b款的规定都不延长第20条中规定的期限,也不免除第16条中的要求。获得反担保人或指示方对不符点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有义务放弃不符点。

d.当担保人拒绝赔付时,应就此向索赔提交人发出一次性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应说明:
Ⅰ.担保人拒绝赔付,以及
Ⅱ.担保人拒绝赔付的每个不符点。

e.本条d款所要求的通知应毫不延迟地发出,最晚不得迟于交单日翌日起第五个营业日结束之前。

f.如果担保人未能按照本条d款或e款的规定行事,则其将无权宣称索赔书以及任何相关单据不构成相符索赔。

g.担保人在提交了本条d款中要求的通知之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将任何纸质的单据退还交单人,并以自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置有关电子记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h.就本条d款、f款和g款而言,“担保人”包括“反担保人”。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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