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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展期或付款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当一项相符索赔中包含作为替代选择的展期请求时,担保人有权在收到索赔翌日起不超过三十个日历日的期间内中止付款。

b.当中止付款之后,担保人在反担保函项下提出一项相符索赔,其中包含作为替代选择的展期请求时,反担保人有权中止付款,该中止付款期间不超过保函项下的中止付款期间减四个日历日。

c.担保人应亳不延迟地将保函项下的中止付款期间通知指示方,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的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即应将保函项下的该中止付款和反担保函项下的任何中止付款通知指示方。按本条规定行事即尽到了第16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d.在本条a款或b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果索赔中请求的展期期间或者索赔方同意的其他展期期间已获满足,则该索赔视为已被撤回。如果该展期期间未获满足,则应对该相符索赔予以付款,而无需再次索赔。

e.即使得到展期指示,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仍可拒绝展期,并应当付款。

f.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将其在d款项下进行展期或付款的决定,毫不延迟地通知给予其指示的一方。

g.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对根据本条中止付款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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