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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定义  的学习笔记

条款-

在本规则中:
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

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

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

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

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

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

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在本规则中,单据包括索赔书和支持声明;

失效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约定情况下的较早发生者;

失效日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

失效事件指保函条款中约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失效,还是此后指明的一段时间内失效。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视为发生:
a.保函中指明的表明失效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
或者
b.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则当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确定失效事件已经发生之时。

保函参见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人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

担保人自身记录指在担保人处所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这些借记或贷记记录能够让担保人识别其所对应均保函;
指示方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指示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不是申请人;

交单指根据保函向担保人提交单据的行为或依此交付的单据。交单包括索赔目的之外的交单,例如,为了保函效期或金额变动的交单;

交单人指作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进行交单的人,或在适用情况下,作为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进行交单的人;
签署当适用于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时,指其正本经出具人签署或出具人的代表人签署,既可以用电子签名(只要能被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接收人验证),也可以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其它机械验证的方式签署;
支持声明指第15条a款或第15条b款所引述的声明文件;

基础关系指保函开立所基于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招标条件或其他关系。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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