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ODI— 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备案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一、境外投资主体及业务环节:

1.企业

国家级/省级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商务部/省级商务厅核准或备按
外汇银行审核

        根据相关法规,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涉及到国资的企业还要获得国资委的批复)。

2.基金:

—PE基金:ODI程序         设立海外基金
—QD产品:QDII/RQDII、QDLP(试点)、QDIE

QDII,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2018年审批额度首次扩容。

RQDII,即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将可以RQDII的形式投资境外人民币计价资本市场,且与QDII额度的审批制不同,RQDII将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因此,个人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购买境外人民币产品。2014年11月开始施行,但在2015年年底被叫停,在2018年4月重启。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目前在上海、天津、青岛、重庆、等地试点。其核心是允许境外投资机构通过申请QDLP资格在中国境内设立QDLP管理企业,由QDLP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可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的投资基金(“QDLP基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目前我国未有法律文件对此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未对此出台任何全国性法律法规,目前基本是实行试点制,比如深圳前海地区的QDLP版本就是QDIE,QDIE与QDLP相比,核准难度更大,但投资范围更广(对投向行业和地区、投资方式限制更少)。

3.自然人:外管局37号文登记


二、ODI监管涉及的政府单位及法规:

1.商务部整体审核境外投资事项,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涉及的法规:《对外投资备按(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2.发改委主要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并法合备案。

涉及的法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11号),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61问(2018年6月)

3.外管局主要监管资金出境并审核资金出境手续。

涉及的法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通知》(汇发【2014】37号)及37号文政策问答(2018年1月)

4.其他

(1)如企业为国资背景则还要涉及到国资委

涉及的法规:国资委令【2017】35号,【2011】26号,【2011】27号;国资发产权【2011】114号;财务管理(财资【2017】24号);境外个人代持(财企【2010】24号);地方国资ODI规定。

(2)如为基金产品,还应遵守QD产品规则

涉及的法规:对外投资基金发展意见(发改外资【2018】553号);QD产品相关规则

(3)如企业为特殊行业,比如军工,可能还涉及到安全管理部门

涉及的法规:民企规范(发改外资【2017】2050号);诚信建投(发改外资【2017】1893号;1894号);安全管理(商合发【2010】313号);员工管理(商合发【2011】64号)


三、境外直接投资投向限制

1.境外直接投资投向-敏感国家和地区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适用发改委、商务部共同标准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适用发改委标准,需要向商务部门申报,因为该类国家和地区未被商务部2014年3号令列为敏感地区,可在商务部境外投资申报系统的相应地区选项栏进行勾选来进一步确认是否为敏感国家和地区

(3)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适用发改委标准,需要向发改委申报,因为该类国家和地区未被发改委的11号令列为敏感地区,建议咨询发改委。

(4)根据国际条约/协定,需要限制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适用发改委标准

2.境外直接投资投向-敏感行业

(1)商务部标准:涉及我国限制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发改委标准:新闻传媒行业、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业、屋企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行业

(3)国务院标准:酒店、房地产、体育俱乐部、影城、娱乐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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