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应收账款情形下保理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分析:
融资性保理以应收账款转让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尽管《担保法》对此类担保未作明确规定,但可以依据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保理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债权人行为构成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犯罪的,保理合同效力评价仍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在合同法上,刑事诈骗对应的是欺诈行为,保理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上述情形下,保理合同关系应区别处理,对于债权转让关系,因应收账款并不真实,应认定债权人违约履行;对于借款关系,则应根据借款发放及返还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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