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并不必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只有通知债务人的,始得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据此,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于债务人而言,原债权债务关系未变更,债务人向转让人履行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法律关系主体变更为受让人与债务人,债务人向转让人履行的,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力。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效力,基于此目的,应允许受让人作为转让通知主体。同时,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角度考虑,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转让通知时,应当提供取得应收账款的凭证,比如包含转让人签字的债权转让通知商业发票等。

推荐阅读商业保理业务问题及解答汇总


注意事项:
1.本资料转载OR 整理自“保理人”,仅用于本博客的交流学习,非用于商业用途。
2.欢迎在本博客下端评论、提出学习见解,本博客将尽快回复,对好的意见进行收录整理!
3.更多资讯进入本博客或搜索  www.国际结算.com OR www.guojijiesuan.com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