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应收账款转让与出质冲突可分为应收账款先质押后转让先转让后质押两种情形。

对于前者,按照《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故未经质权人同意的,应收账款转让无效。

对于后者,按照前述分析,应收账款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应区分处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质权人未取得质权;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质权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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