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还是遵循“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已经提供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服务,应收账款转让并非如应收账款质押一经登记即具有优先排他效力,但可以作为判定受让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参考,未在登记平台进行查询和登记的保理商会被认定属于恶意,从而不能对抗在先登记的保理商。当然对于该问题,仍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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