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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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码 | 名 称 | 说 明 |
2 | 服务贸易 | |
221 | 加工服务 | 对他人拥有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包括由不拥有相关货物的企业承担的加工、装配、贴标签和包装等服务。 |
221000 |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 指由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产生的工缴费收入及支出。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用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与外方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我方按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 出料加工:是指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包括: –加工贸易所涉及境内购买的材料成本。 –带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
222 | 运输服务 | 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包括邮政和寄递服务。 |
22201 | 海运 | 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
222011 | 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
222012 | 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
222013 |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
222014 | 海运客运 | 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海洋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海洋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不包括: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内的海洋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海洋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
222019 | 其他海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在港口对交通设施的维修。 –海港港口服务,如海运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不计入货运服务的拖航,为承运人提供的领航和导航帮助,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海运运输佣金、代理费。 –与海运相关的包装服务。 不包括: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
22202 | 空运 | 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空中运输部分。 |
222021 | 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
222022 | 涉及我国进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
222023 |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物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物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
222024 | 空运客运 | 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不包括: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内的空中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空中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
222029 | 其他空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在机场对交通设施的维修。 –空港港口服务,如空运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空中交通控制,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空运运输佣金、代理费。 –与空运相关的包装服务。 不包括: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
22203 | 其他运输方式 | 包括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
222031 | 涉及我国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
222032 | 涉及我国进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
222033 |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
222034 | 其他运输方式客运 | 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不包括: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本经济体境内的其他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本经济体境外的其他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
222039 | 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 | 收入: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在港口对运输工具的修理。 –其他港口服务,如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不计入货运服务的拖航,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其他运输方式佣金、代理费。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关的包装服务。 不包括: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
22204 | 邮政及寄递服务 | |
222040 | 邮政及寄递服务 | 是指信件、报纸、刊物、小册子、其他印刷物、邮包和包裹的取件、运输和递送,包括邮局柜台和邮箱租赁服务。
包括: –邮局柜台服务,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留局待取服务、电报服务等。 –快递和上门送货。 不包括: –邮政管理实体提供的金融服务,如邮政转账服务、银行和储蓄账户服务,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 –与邮政通讯系统相关的管理服务,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 –提供给旅行者的邮政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邮递服务中货物的储存,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的各类运输方式其他服务项下。 |
223 | 旅行 | 收入: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支出: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不包括: –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应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
2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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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及商务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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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务及商务目的旅行的个人在旅游地货物和服务消费。
收入: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另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支出: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接受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 –雇主给商务旅行者报销的货物和服务。 –参加国际会议缴纳的报名费。 –为公务及商务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 –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的消费。包括:为在我国工作的境外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提供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我国在境外的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接受境外货物和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
22302 | 私人旅行 | 私人旅行包括个人因非商务目的出国时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如度假、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与亲戚朋友游玩、朝圣以及与教育和健康相关的活动。 |
223021 |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 收入:为在境内的非居民旅行者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期间所获得的餐饮、住宿和当地运输服务。 不包括: –进出口医疗药品和器械的收入或支出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健康服务,如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或非居民医疗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医疗服务,应计入“229030—医疗服务”。 |
223022 |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以上) | 收入:为在境内居留时间超过一年的非居民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超过一年,其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包括: –因公跨境教育培训收支。 –留学生学费或培训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期间购买的餐饮、住宿、当地运输和医疗卫生服务。 不包括: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如接受远程教育培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应计入“229020—教育服务”。 |
223023 |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及一年以下) | 收入:为在境内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非居民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其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包括: –因公跨境教育培训收支。 –留学生学费或培训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期间购买的餐饮、住宿、当地运输和医疗卫生服务。 不包括: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如接受远程教育培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应计入“229020—教育服务”。 |
223029 | 其他私人旅行 | 收入:为非居民因私旅游者提供其他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支出: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为私人旅行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 不包括: –居民在境内接受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以及非居民在境外接受我国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而支付或收入的款项,应计入“229—文化和娱乐服务”相应项下。 |
224 | 建设 | 指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由本经济体居民企业直接开展的建设活动。
包括: –以建筑物、工程性土地改良和其他此类工程建设,如道路、桥梁和水坝等为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 –相关安装和装配工程。 –场地准备、油漆、测量和爆破等特殊服务。 –建设项目的管理。 –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即既非负责建设工程的企业的居住经济体,也非建筑工程所在的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以及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
224010 | 境外建设 | 收入: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
支出: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从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包括: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 –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 –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且未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服务。 不包括: –居民企业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记入“121090—对外承包货物出口”。 –居民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由居民企业在第三国或当地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用于建设工程和安装,或直接向所设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投资应计入“62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
224020 | 境内建设 | 收入: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收入。
支出:因非居民建筑企业向我国居民提供建设服务支付的款项。 包括: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
225 | 保险服务 | 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 |
225010 | 寿险 | 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
包括: –人寿保险,指投保人分期支付一系列款项,保单到期后可领取一次性付清款项。人寿保单是一种储蓄计划,保单持有人在较长年限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则承诺在未来某些日期里向其支付保险金。 –年金,指保单生效时一次性收取款项后,保险人分期支付一系列款项,是个人将一次性趸交转换为未来给付流的一种方式。 –个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 不包括: –定期人寿保险,即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不含其他情形)提供保险金,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 |
22502 | 非人寿险 | 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意外、疾病和灾害等。非人寿保险单下,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直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
包括: –非返还型意外险和健康险。 –定期人寿保险,即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不含其他情形)提供保险金,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 –海险。 –航空保险和其他交通险。 –火灾保险和其他财产损害保险。 –经济损失保险。 –一般责任险。 –信用保险。 –工程保险。 –运输工具险。 –农业保险。 –进出口货运险。 –家庭财产保险等。 |
225021 | 为我国出口提供的保险 | 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
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 |
225022 | 为我国进口提供的保险 | 包括非居民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 |
225029 | 其他非寿险 | 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 |
225030 | 再保险 |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 |
225040 | 标准化担保服务 | 标准化担保由大批量生效的担保构成,这些担保通常金额很小,且条款相同,如出口信贷担保和助学贷款担保。 |
225050 | 保险辅助服务 | 指与保险和养老基金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提供。
包括: –保险经纪、代理和评估服务。 –保险和养老金咨询服务。 –评估和损失调整服务。 –保险精算服务。 –救助管理服务。 –对赔偿和追偿的监管、监控服务等。 |
226 | 金融服务 | |
226000 | 金融服务 | 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通常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款吸纳和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费用、保理、承销、支付清算等服务。还包括金融咨询、金融资产或金条托管、金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金提供、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用评级、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 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 –与信用证、银行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银行卡、外汇买卖、个人和企业信贷等有关的金融中介服务。 –证券交易的佣金和其他相关收费,证券交易包括经纪、发行、承销和兑付。 –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安排的佣金和收费。 –商品期货交易者的佣金。 –资产管理的服务、金融市场操作和管理服务以及证券存管服务。 –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投资、理财等的金融咨询服务。 –金融代理服务。 –邮政汇兑服务。 –贷款、支付、产品等的担保和承诺。 –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 –人民币跨境清算服务。 –购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金的服务费,如为国际货币组织备用贷款和中期贷款下尚未拨付的资金所支付的费用(类似承诺费)等。 |
227 |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
227010 | 电信服务 | 指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无线广播、电视线缆、电视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广播或传送音频、图像、数据或其他信息。
包括: –商业网络服务、电话会议和辅助服务。 –移动电讯服务、互联网骨干服务、在线访问服务(含互联网接入服务)。 不包括: –所传输信息本身的价值。 –电话网络设备安装服务,应计入“224—建设”相应项下。 –数据提供服务,应计入“227030–信息服务”。 |
227020 | 计算机服务 | 指与计算机有关的硬件和软件相关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
包括: –定制软件(不论如何交付)的销售和相关使用许可。 –为特定用户定制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在内的开发、生产、供应和文件编制)。 –下载或通过其他电子方式交付的(大批量制作的)非定制软件,无论是定期收取许可费还是一次性支付。 –在磁盘或光盘等储存设备上提供的具有定期许可费的(批量)非定制软件使用许可。 –软件系统和应用程序原作和所有权的销售和购买。 –软硬件咨询和执行服务,包括转包计算机服务的管理。 –软硬件安装,包括主机和中央处理器的安装。 –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数据恢复服务、计算机资源管理相关事项方面的建议和协助。 –安装即用系统(包括网页开发和设计)的分析、设计和编程,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技术咨询。 –系统维护和其他辅助服务,如作为咨询服务一部分的培训。 –数据处理和托管服务,如基于分时的数据录入、制表和处理。 –网页托管服务(即在互联网上为客户网页提供服务器空间)。 –提供应用程序、托管客户应用程序和计算机设施管理。 不包括: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应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
227030 | 信息服务 | 包括:
–通讯社服务,如向媒体提供新闻、照片和有关资料报道。 –数据库服务,如数据库构思、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和数据库(包括目录和邮件列表)通过在线和磁性、光学或印刷介质进行的分发。 –网页搜索门户,即客户输入关键查询字段寻找互联网址的搜索引擎服务。 –非批量订购报纸、期刊和书籍及电子出版物等。 不包括: –批量购买报纸、期刊和书籍,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项下。 |
228 | 其他商业服务 | |
228010 | 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 | 研发是指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与新产品和流程的实验性开发。原则上,有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此类活动,以及与电子、医药和生物技术相关的商业研究,代表技术前沿的操作系统的开发均可纳入此类。
包括: –转让研发成果所有权,如研发产生的专利、版权、工业生产和设计(包括商业秘密)等。 –提供定制和非定制的研发服务。 不包括: –技术研究和咨询工作,应计入“22803–技术服务”相应项下。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销售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软件复制或分销许可费,应计入 “231030—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 –视听和相关产品专利权的销售以及复制或分销许可费,应计入“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及“231040—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 |
22802 | 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 | |
228021 | 法律服务 | 法律服务指在任何法律、司法或法定程序中提供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起草法律文件服务、认证咨询及第三方托管和结算服务。
包括: –与法律有关的资格认证。 –与法律服务有关的公证费等。 |
228022 | 会计服务 | 会计、审计、记账和税务咨询服务指记录商业交易、对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营业税规划咨询服务以及准备税务文件等服务。
包括: –与会计有关的资格认证。 |
228023 |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 商业、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指为企业提供的业务政策、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方面的咨询、指导和业务援助服务,以及在企业管理方面提供的服务。具体可以是管理审计、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和项目管理咨询。
包括: –母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的一般管理服务。 –与管理有关的资格认证。 –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 –与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有关的公证费等。 不包括: –保险和养老金咨询服务,应计入“225050—保险辅助服务”。 –与技术(不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相关的咨询,应计入“22803—技术服务”相应项下。 –与计算机软硬件相关的技术咨询,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 –由银行或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 |
228024 | 广告服务 | 包括:
–广告代理机构进行的广告设计、创意和市场营销服务。 –媒体投放、购买和出售广告空间、产品在国外的推广服务以及电话推销等各类服务。 |
228025 | 展会服务 | 包括展览、会展服务,及展会摊位租赁费用。 |
228026 | 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服务 | 市场调查以及民意调查等各类调查服务。 |
22803 | 技术服务 | |
228031 |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 | 包括:
–建筑服务具体包括建筑设计、装潢设计服务等。 –工程服务具体包括机械设计、机械研制和使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材料、仪器仪表、结构、流程和系统;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及研究等。 |
228032 | 废物处理和防止污染服务 | 包括放射性及其他废物的处理、污染土壤的剥离、污染清理服务(具体包括清理泄露原油、采矿点恢复、排污及相关卫生服务);涉及清洁和还原环境的所有相关服务。
不包括: –排放许可证交易应计入“522000–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
228033 | 农业和采矿服务 | 包括:
–农业服务。 是指提供带操作人员的农业机械服务、收割、粮食加工、防止病虫害、动物出境、动物的护理和养殖,以及狩猎、诱捕、林业、伐木、兽医和钓鱼服务等服务。 –采矿服务。 是指在油田和天然气田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服务、石油和天然气钻井的钻井、套管、固井服务;井架建筑、维修和拆卸服务等;矿产普查与勘探,以及采矿工程和地址测绘等服务。 |
228039 | 其他技术服务 | 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技术服务。
包括: –测量、制图、产品测试和认证技术检验、产品检验检疫等服务。 |
228040 | 经营性租赁服务 | 指根据向承租方提供使用有形资产的协议,出租生产资产,但不涉及将大部分风险和所有权回报向承租方转移的活动。
包括: –出租方对所出租生产资产提供的维护和维修、便利和安全以及后援便利等服务。 –不带工作人员的船舶、飞机以及轨道车、集装箱和拖车等运输设备的租赁(出租)和包租。 –不带操作员的其他设备相关的经营租赁,如,计算机和电信设备租赁。 –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的经营租赁如果未计入旅行,则计入本项。 不包括: –电信线路或容量的租赁,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 –带有工作人员的船舶和飞机出租,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 –在非居民访问本经济体期间向其出租的住房和交通工具计入“223—旅行”。 –国际金融租赁应计入“8–其他投资”相应项下。 |
228050 | 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 | 指支付给商户、商品经纪商、交易商、拍卖商和代理商的货物和服务交易佣金。
不包括: –金融工具的经纪费,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 –运输代理佣金,按运输方式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 –保险佣金应计入“225050—保险辅助服务”。 |
228060 |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 | 指办事处、代表处在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运营经费。
不包括: –运输公司驻外办事处代母公司收取的票(费),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 –母公司通过代表处转付的款项,应根据原始交易性质计入相应的交易项下。 –办事处、代表处等提供售后服务应按照服务的性质计入相应的交易项下。 |
228990 |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 | 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
包括: –人员安置、安保、笔译和口译、照相服务、出版、建筑物清洁以及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服务。 |
229 | 文化和娱乐服务 | 指服务的接受者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和娱乐服务。
包括: –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远程文化娱乐服务。 –非居民前往本经济体提供文化娱乐服务。 |
229010 | 视听和相关服务 | 指与电影制作(胶片、录像带、磁盘上的电影或电子传输的电影等)、无线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现场直播或磁带播放),以及音乐录音等相关的服务。
包括: –视听和相关产品出租,如音像制品的租赁。 –加密电视频道收看使用费,如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涉及戏剧和音乐作品制作、体育活动、马戏团和其他类似活动的演员、导演和制片人的费用。 –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 不包括: –以光盘、磁盘、纸张形式取得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 –体育赛事的转播许可,应计入“231040–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的许可费”。 –因转播各类视听节目所使用电视卫星等的费用,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 |
229020 | 教育服务 | 包括:
–函授课程。 –通过电视和互联网提供的教育。 –居民接受非居民前往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或非居民接受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 不包括: –在服务提供者所在领土内提供给非居民的教育服务,应计入“22302—私人旅行”相应项下。 |
229030 | 医疗服务 | 包括:
–医院、医生、护士以及辅助医务人员和类似人员提供的远程服务,还有化验和类似远程服务。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开展医疗服务或非居民接受中国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医疗服务。 不包括: –在中国境内为来华非居民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应计入“223021–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兽医服务,应计入“228033—农业和采矿服务”。 |
229990 | 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 | 包括:
–远程提供博物馆服务。 –运动员的费用和奖励也计入本项。 –远程博彩服务,指组织远程博彩的单位收取的服务费以及支付的博彩税收。 不包括: –中国居民在境外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
230 | 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 |
230000 | 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 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反之亦然)所拥有的货物提供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大修。维修可以在修理者的地点或其他地方实施。记录的维修值为已完成工作的值,而非货物维修之前和之后的总值。维修值包括维修者提供的并计入收费之中的任何零件和材料值。
包括: –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以及钻井平台的维护和维修。 –产品的售后服务。 不包括: –单独报关的单独收费的零件和材料,应按纳入海关统计项目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目。 –建设工程维护和维修,应计入“224—建设”相应项下。 –计算机的维护和维修,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 –经营性租赁项下的生产资产维修,应计入“228040—经营性租赁”。 –在港口和机场对交通设施的清洁和维修计入在“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 |
231 | 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 |
231010 | 特许和商标使用费 | 指因商标和特许权许可使用获得的收入和支出。 |
231020 | 研发成果使用费 | 指由于研发成果(除计算机软件和视听及相关产品)使用获得的收入和支出。
包括: –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工业流程和设计的使用。 |
231030 | 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 | 指转让/获得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所取得/支付的费用。
不包括: –定制计算机软件、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非定制的计算机软件、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定期支付许可费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应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
231040 | 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 | 指转让/获得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所取得/支付的费用。
包括: –电影和录音。 –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包括在内)、广播等。 –翻译、绘画和雕塑作品等产品。 不包括: –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非定制的视听及相关产品、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定期支付许可费的非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应计入“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应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
231990 | 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 | 因转让/获得除上述类别产品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许可所取得/支付的费用。 |
232 | 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 |
232000 | 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 包括:
–由飞地提供,如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和国际组织,或向飞地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外交官、使领馆工作人员和位于国外的军事人员及其家属从东道国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由政府或向政府提供的未计入其他服务类别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