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来源:国家外汇局

第三章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六节 个人结售汇

第五十四条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第五十五条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标有身份证件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可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可通过银行柜台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结汇和购汇。

第五十六条 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

第五十七条 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结汇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五十九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来源材料(含税务凭证)在银行办理购汇。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第六十条 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 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 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含) 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六十一条 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等。
个人可委托他人(含近亲属)代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 度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等。
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确无法提供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的, 可以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

第六十二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
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 5)
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
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
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 6)
予以告知。
(二)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 2 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被实施风险提示的个人,首次在柜台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银行应打印纸质《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进行告知;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的个人,首次在柜台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银行应打印纸质《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进行告知。
银行可根据个人要求为其本人查询被实施的“关注名单”管理结论,若个人对结论存在异议,应告知个人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核实。

第七节 个人外汇收支

第六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境内个人办理外汇汇出业务时,应配合银行购汇用途与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二)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第六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六十六条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 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 通过本人外汇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以通过本人外汇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二)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三)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四)个人从事边境贸易活动,外汇收支参照本指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个人收取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外币现钞结汇或外币现钞入账金额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不含)的,个人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正本。

第六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
划转账户分别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且应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银行可根据个人风险状况,自主决定审核凭证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确保交易真实合规。
银行有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真实性存疑的交易予以拒绝。对拒绝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向个人准确说明拒绝原因及申诉渠道。

第六十九条 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尽职调查,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强化个人身份认证核验,确保人证一致。

第七十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提示个人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银行应将个人填写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信息在本行信息系统中保存。
银行应提升个人购汇信息申报质量,及时更新和完善个人购汇信息异常申报数据库,对申报要素填写不完整、不合逻辑的交易进行识别和拦截。

第七十一条 银行应关注个人购付汇用途是否一致,发现涉嫌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做好尽职调查,要求个人如实报告购付汇用途。

第七十二条 银行应加强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风险识别, 落实电子银行业务本人办理原则。通过多重技术手段,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外汇交易,防范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规避便利化额度和真实性管理的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银行应切实履行自身服务职责,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个人真实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区域显著位置展示本行编制的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

第七十四条 银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应依据展业原则及反洗钱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应覆盖本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部类型和业务渠道。

第七十五条 银行开展个人外汇创新业务前,应将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要求、风险防控措施等书面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七十六条 除下列情况外,银行应将个人结售汇数据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机构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 100美元(含)的结汇;
(三)外币卡(含境内卡和境外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后购汇还款;
(六)通过自助兑换机办理的个人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现钞的单向兑换。

第七十七条 银行应建立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办理的个人结售汇和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全部数据均应实时、逐笔向个人系统准确报送。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应按规定时限向个人系统准确报送。

第七十八条 银行应对在个人系统使用中知晓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

第七十九条 银行可办理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银行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汇款用途按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审核真实性。
若开办代理境外其他银行开户见证业务,应先取得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如取得其同意,办理开户见证业务应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附 5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被提示对象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等相关规定,你办理的个人外汇业务,涉嫌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若再次出现上述行为,将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特此提示。

注:本提示函仅用于对相关个人进行提示,无需银行及个人签章留存。

附 6

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被告知对象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等相关规定,你办理的个人外汇业务,涉嫌再次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已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关注期限内,你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如你对被列入“关注名单”有异议,可联系当地外汇局。
特此告知。

注:本告知书仅用于对相关个人进行告知,无需银行及个人签章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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