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并无立法要求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保理业务是否必须办理转让登记,也没有规定转让的优先权以办理转让登记为准。因此,虽然办理转让登记具有“公示性”,但是所谓的权利冲突的“优先权”应当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问题结论:若无法律明确规定,则无法成立。所以,办理转让登记的保理商并不具备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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