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来源:国家外汇局

第八章 监测与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外汇局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 按照国务院随机抽查监管有关要求,结合非现场监测发现的异常 情况,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核查,对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 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核查。
外汇局对需核查的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制发《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核查通知书》, 见附10),实施核查。核查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提交相关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个人、银行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的相关资料;
(四)外汇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核查方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应按下列规定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开展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一)外汇局要求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的, 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应在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外汇局提交材料;
(二)外汇局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个人、银行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上述人员应在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相关资料的,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外汇局采取其他核查方式的,境内机构、个人和银行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涉嫌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个人系统推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外汇局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和货物贸易收支进行对比,核查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外汇局对边境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外汇局对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服务质量进行管理,评估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系统技术条件和展业能力,对存在问题的银行,采取风险提示、约谈、情况通报、暂停个人系统接口等方式,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依法接受注册地与经营地外汇分局的监管。注册地与经营地外汇分局之间应加强监管协调。
外汇分局依法要求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分局对其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调整大额收支交易报告要求等措施:
(一)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不足;
(三)外汇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四)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核查;
(五)频繁变更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于现行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但符合改革方向且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外汇分支局可根据 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但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许可。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XX 分(支)局核查通知书

编号:

: (被核查单位或个人名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及相关规定,因

(原因),现对你单位(个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生

/办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核查,核查方式为:

□书面报告

□约见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负责人/境内个人

□现场调查

□其他

收到本通知后,请将回执联反馈外汇局,并于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接受外汇局的核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年月日

 

 

————————————核查通知书 回执联 ———————————-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

(被核查单位或个人名称)已收到编号为

的核查通知书。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负责人/境内个人签字:

被核查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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