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1. 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 第二章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3. 第三章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4. 第四章 外币现钞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5. 第五章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6. 第六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7. 第七章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8. 第八章 监测与管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9. 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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