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 第二章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 第三章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 第四章 外币现钞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 第五章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 第六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 第七章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 第八章 监测与管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 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