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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修改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当收到保函修改的指示后,担保人不论因何原因,不准备或无法作出该修改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
b.保函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对受益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除非受益人拒绝该修改,担保人自修改书出具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c.根据保函条款作出的修改外,在受益人表示接受该修改或者作出仅符合修改后保函的交单之前,受益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保函修改。
d.通知方应将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保函修改书的通知毫不延迟地通知给向其发送修改书的一方。
e.对同一修改书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视为拒绝该修改的通知。
f.修改书中约定“除非在指定时间内拒绝否则该修改将生效”的条款应不予置理。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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