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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单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担保人应仅基于交单本身确定其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b.保函所要求的单据的内容应结合该单据本身、保函和本规则进行审核。单据的内容无需与该单据的其他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保函中的内容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c.如果保函要求提交一项单据,但没有约定该单据是否需要签署、由谁出具或签署以及其内容,则:
Ⅰ.担保人将接受所提交的该单据,只要其内容看上去满足保函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并在其他方面与第19条b款相符,并且
Ⅱ.如果该单据已经签署,则任何签字都是可接受的,也没有必要表明签字人的名字或者职位。

d.如果提交了保函并未要求或者本规则并未提及的单据,则该单据将不予置理,并可退还交单人。

e.担保人无需对受益人根据保函中列明或引用的公式进行的计算进行重新计算。

f.保函对单据有需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认证或其他类似要求的,则表面上满足该要求的任何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等应被担保人视为已满足。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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