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保理合同虽然是无名合同,但其属于金融贷款合同的一类是不容置疑的。故我们可以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来解决保理合同所需要的法律平衡和适用。金融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包括: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等。但没有债权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在主张权利,提出诉讼请求时,基于主合同,一定会同时主张从合同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没有争议。如果基于保理合同关系开形成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属于从合同一个类型,则可以也应当一并审理,以减少诉累。

债权转让合同质押合同适用法律不同,不是同一类合同。不能简单以债权转让行为确定其为质押行为。是否可以以类似质押行为论处呢?因为这两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属于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合同,故不能以类似或者类比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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