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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付款的货币  的学习笔记

条款-

a.担保人应按照保函中指明的货币对相符索赔进行付款。

b.如果在保函项下的任何付款日,
Ⅰ.由于无法控制的障碍,担保人不能以保函中指明的货币进行付款,或者
Ⅱ.根据付款地的法律规定使用该指明的货币付款是不合法的,
则担保人应以付款地的货币进行付款,即使保函表明只能以保函中指明的货币进行付款。以该种贷币付款对指示方,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的反担保人具有约束力。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可以选择以该付款的货币,或者以保函中指明的货币获得偿付,或者在反担保函的情况下,以反担保函中指明的货币获得偿付。

c.根据b款规定以付款地的货币付款或偿付时,应以应付日该地点可适用的通行汇率进行兑付。但是,如果担保人未在应付日进行付款,则受益人可以要求按照应付日或者实际付款日该地点可适用的通行汇率进行兑付。

(资料引用-百度百科,2020-01-28)

学习笔记:
1.条款解读,


 

 

涉及案例:暂无

【注释】: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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