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ISBP),简称《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国际商会2002年制订,2007年修订为ISBP681,2013年修订为ISBP745。修改版本提供了一套审核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惯例,对于各国正确理解和使用UCP600、统一和规范各国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拒付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的主要变化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进一步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条款反映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进行了补充和细化,ISBP745与ISBP681相比,主要修改有:(1)明确了信用证的非单据化条件。(2)重新解释了分期装运。(3)新增了装运港、卸货港无需显示国别。(4)改变了“仓至仓”条款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的具体变化:《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较《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发生了141项变化:先期事项部分有2项变化;总则部分有14项变化;分项单据部分(共14个分项),共有48项变化。

本部分将对ISBP745进行逐条解读,点击下列目录可进相应规则及学习。


先期事项

总则

汇票及到期日计算

发票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

提单

不可转让海运单

租船提单

空运单据

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路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及承保范围

原产地证明

装箱单

重量单

受益人证明

分析、检验、健康、植物检疫、数量、质量和任何其它证明(统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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