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P745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ISBP),简称《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国际商会2002年制订,2007年修订为ISBP681,2013年修订为ISBP745。修改版本提供了一套审核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惯例,对于各国正确理解和使用UCP600、统一和规范各国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拒付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的主要变化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进一步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条款反映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进行了补充和细化,ISBP745与ISBP681相比,主要修改有:(1)明确了信用证的非单据化条件。(2)重新解释了分期装运。(3)新增了装运港、卸货港无需显示国别。(4)改变了“仓至仓”条款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的具体变化:《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较《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发生了141项变化:先期事项部分有2项变化;总则部分有14项变化;分项单据部分(共14个分项),共有48项变化。
本部分将对ISBP745进行逐条解读,点击下列目录可进相应规则及学习。
先期事项
- 适用范围(I,II)
- 信用证和修改的申请、信用证开立及修改(III~VII)
总则
- 缩略语(A1,A2)
- 证明书和证明、声明书和声明(A3~A5)
- UCP600第19条至第25条的运输单据的副本(A6)
- 更正与更改(统称“更正”)(A7~A9)
- 寄送单据、通知等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A10)
- 日期(A11~A16)
- 单据中的空格栏(A17)
- UCP600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A18)
- UCP600未定义的用语(A19)
- 单据出具人(A20)
- 单据语言(A21)
- 数学计算(A22)
- 拼写或打字错误(A23)
- 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A24,A25)
- 非单据化条件和数据矛盾(A26)
- 正本和副本(A27~A31)
- 唛头(A32~34)
- 签字(A35~A38)
- 单据名称及联合单据(A39~A41)
汇票及到期日计算
- 基本要求(B1)
- 付款期限(B2,B3)
- 付款到期日(B4~6)
-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和付款延迟
- 出具和签署
- 金额
- 背书
- 更正与更改(统称“更正”)
- 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发票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
- UCP600第19条的适用
- 多式运输单据的出具、承运人、承运人身份的识别及签署
- 装船批注、装运日期、收货、发送或接管地、装货港或出发地机场
- 最终目的地、卸货港或目的地机场
- 正本多式运输单据
-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和背书、被通知人
- 转运、部分装运,以及提交多套多式运输单据时如何确定交单期
- 清洁多式运输单据
- 货物描述
- 目的地交货代理人的名称与地址
- 更正与更改(统称“更正”)
- 运费和额外费用
- 凭多套多式运输单据放货
提单
- UCP600第20条的适用
- 提单的出具、承运人、承运人身份的识别及签署
- 装船批注、装运日期、前程运输、收货地及装货港
- 卸货港
- 正本提单
-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和背书、被通知人
- 转运、部分装运,以及提交多套提单时如何确定交单期
- 清洁提单
- 货物描述
- 卸货港交货代理人的名称与地址
- 更正和更改(统称“更正”)
- 运费和额外费用
- 凭多套提单放货
不可转让海运单
- UCP600第21条的适用
-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承运人、承运人身份的识别及签署
- 装船批注、装运日期、前程运输、收货地及装货港
- 卸货港
- 正本不可转让海运单
-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和被通知人
- 转运、部分装运,以及提交多套不可转让海运单时如何确定交单期
- 清洁不可转让海运单
- 货物描述
- 卸货港交货代理人的名称与地址
- 更正和更改(统称“更正”)
- 运费和额外费用
租船提单
- UCP600第22条的适用
- 租船提单的签署
- 装船批注、装运日期、前程运输、收货地及装货港
- 卸货港
- 正本租船提单
-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和背书、被通知人
- 部分装运以及提交多套租船提单时如何确定交单期
- 清洁租船提单
- 货物描述
- 更正和更改(统称“更正”)
- 运费和额外费用
- 凭多套租船提单放货
- 租船合同
空运单据
- UCP600第23条的适用
- 空运单据的出具、承运人、承运人的身份识别及签署
- 接受待运、装运日期和对实际发送日期的要求
- 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 正本空运单据(H12)
- 收货人、指示方和被通知人
- 转运、部分装运以及提及多套空运单据时如何确定交单期
- 清洁空运单据
- 货物描述
- 更正和更改(统称“更正”)
- 运费和额外费用
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路运输单据
-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路运输单据的出具、承运人、承运人的身份识别及签署
- 装运地和目的地
- 正本和第二联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路运输单据(J7)
- 收货人、指示方和被通知人
- 转运、部分装运以及提及多套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路运输单据时如何确定交单期
- 清洁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路运输单据
- 货物描述
- 更正和更改(统称“更正”)
- 运费和额外费用
保险单据及承保范围
- UCP600第28条的适用(K1)
- 保险单据的出具人、签署及正本保险单据(K2~K8)
- 日期(K9~K11)
- 保险金额和比例(K12~K16)
- 承保险别(K17,K18)
- 被保险人和背书(K19~K21)
- 保险单据的一般性条款和条件(K22)
- 保费(K23)
原产地证明
装箱单
重量单
受益人证明
分析、检验、健康、植物检疫、数量、质量和任何其它证明(统称“证明”)